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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
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