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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失能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失能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失能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失能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失能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失能給付方式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