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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汽車所
有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以下簡稱保險證)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當場查證汽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滿
前未再行投保者,應填製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通知單 (以下簡
稱通知單) 予以舉發。舉發之汽車所有人為受處分人時,駕駛人姓名
欄,應註明其姓名後,交付該汽車所有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
章者,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汽車所有
人時,除應填寫駕駛人資料外,並應填載查明之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車牌號碼及車輛種類等資料,再交付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代
收。但經被查獲之汽車駕駛人拒絕代收者,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二、當場無法查證汽車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按已查
明之資料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
以其他方式通報公路監理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