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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