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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安定基金得視基金累積及動用情形、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適時提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訂定或調整提撥比例之建議。
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專戶或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累積之金額有不足保障各該業別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安定基金應即依本法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擬具向金融機構借款及償還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