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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總經理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
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本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相
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公司及保險監理
工作經驗合計九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三、保險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公營保險公司副總經理以上職
務或相當規模之民營保險公司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
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