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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業務由原簽單公司逕分國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內保險業簽單承保之業務,其保險金額超出經洽定國內、外再保險合約
所能容納之範圍內,仍應洽由中央再保險公司按臨時再保險方式承受。
為爭取時效,前項臨時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於約定時限內覆證
,否則原簽單公司得逕行轉分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