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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本法規定標準。
二、無備抵呆帳提列不足情事。
三、申請日上一季底逾放比率為百分之三以下。
四、申請日上一年度無因違反銀行法令而遭罰鍰處分情事,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經本會認可。
銀行經本會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營業項目中登錄後,始得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