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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進行身分確認,使用者應以帳號及第七條規定之 A 類、B 類、C 類或 D 類交易安全設計登入。
前項帳號及採用固定密碼之安全設計如下:
一、帳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帳號、信用卡卡號等)作為唯一之識別,應另行增設使用者代號以資識別。使用者代號亦不得為上述顯性資料。
二、密碼不應少於六位。
三、密碼不應與帳號相同,亦不得與使用者代號相同。
四、密碼不應訂為相同之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號數字,預設密碼不在此限。
五、密碼建議應採英數字混合使用,且宜包含大小寫英文字母或符號。
六、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應限制使用,須重新申請密碼。
七、變更後之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一次密碼相同。
八、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電子支付機構應做妥善處理。
九、使用者註冊時係由電子支付機構發予預設密碼者,於使用者首次登入時,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
第一項採用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準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