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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屬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者,經計算其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逾一定金額,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自前條計算期間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電子支付機構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