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五、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六、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