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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