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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之貸款本
金或信用卡應繳款項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
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及以災區房屋為擔
保之其他貸款:百分之二。
二、汽車貸款、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三、保險單借款及其他擔保貸款:百分之三。
四、信用卡應繳款項:百分之四點七五。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之
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
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