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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有發生本準則當然解任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發行機構。
發行機構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