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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
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出納、存匯、授信、外匯、信託、新種金融商品。
(二) 投資準則及股權管理。
(三) 客戶資料保密。
(四)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 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含輪調及休假
規定) 。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委外作業管理。
(八)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