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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者。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