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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應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