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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
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
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