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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有使用單位變更或用途變更情事,應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應檢具總行或區域總行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表四):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置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變更後之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四、變更之理由。
五、變更後是否符合第七條有關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經核准設置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如有原址擴增或縮減面積致地址有變更之情事,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