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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
八、出租保管箱。
九、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農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