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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計價。
五、通知申請人協商決定交換方案。
六、層報財政部核定。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不動產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