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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轉運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一、轉運至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之卸存地。
二、海運合裝貨櫃經拆櫃進倉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關區之四區。
三、空運貨物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文件或訊息轉運至同一管制區之四區。
一般轉口作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
一、空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
二、海運轉口貨物:同關區轉口,經運輸業者申請並承諾下列事項,由海關審核並於預報貨物資訊系統登錄免申報註記:
(一)配合預報進口貨物艙單。
(二)配合預報出口裝船清表。
(三)詳實申報進出口貨物艙單之貨物名稱。
溢卸貨物之轉口作業,不適用前項規定。
海運運輸業者未遵守第二項第二款承諾事項者,海關得註銷其登錄註記,該運輸業者自註銷之翌日起一個月內,不得向海關重新申請登錄免申報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