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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