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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集散站應設置貨櫃集中查驗區域以供海關查驗貨物。集中查驗區域之設置須有明顯標示,其面積、查驗場所、遮雨棚、照明燈具、機具、電源插座及其搬運工人等應配合海關查驗需要設置。新設立之集散站並應有固定式之拖靠月台。但設置於國際港口管制區內之集散站,其出口整裝貨櫃之查驗作業月台,得以活動式之平面拖靠月台替代。
集散站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