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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