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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適用企業併購法延緩課徵所得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備查函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將個人股東適用延緩繳稅之股利所得按三年平均計算,填具緩繳股利憑單,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憑單填發個人股東,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及免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