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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前二條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符合本法第二十條及本辦法規定要件之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下列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法第二十條租稅優惠: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就業金卡影本。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三、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情形,應檢附前經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
(三)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及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前項申請時,如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之專業工作是否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有疑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