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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
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
三、提供可能洩漏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或交易方法或資訊。
四、提供有違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之資訊。
五、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我國或締約他方不具有之其他義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