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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帳簿並應依序逐頁編號。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現金收付時之次日起算;其屬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