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
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