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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