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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輪調稅務人員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其在本辦法施行前屆滿一次或連任期限者,均以本辦法施行時之次年一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分批辦理輪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