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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次
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時申
報。
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人員以到、
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