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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與支柱:原料處理場、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地面:製造作業場所建築物之地面,應採非吸收性、不透水且耐酸鹼、耐磨之材料舖設。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系統。
三、樓板或天花板:酒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且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光線:廠房除倉庫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之光線;機器設備台面之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達到二百米燭光以上,燈光透視檢查台面應達到五百四十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於改變酒品之呈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並有燈罩設施,避免污染酒品。
五、通風設施: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且應裝設風扇、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倉庫: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物品之搬運,且應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
(二)倉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廁所:
(一)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二)不得正面開向酒品作業場所。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四)應於明顯處標示「如廁後應洗手」之字樣。
十、更衣室:視需要得設置更衣室,並與作業場所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十一、洗手設施:
(一)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必要時應設置適當之消毒設施。
(二)洗手台應以不透水材料構築,其設計及構造應不易藏污納垢,且易於清洗消毒。
(三)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並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標示。
十二、病媒防治: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十三、供水設施:
(一)凡與酒品直接接觸及用來調配酒品之水及清洗酒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水處理設施。
(二)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以防污染。
(三)蓄水池(塔、槽)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且保持清潔,並應有防護污染之措施,其設置地點應距離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四)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應明顯區分。
十四、配置與空間:
(一)凡依流程及衛生安全要求而定之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加以有效區隔。
(二)應具有足夠空間,供設備與酒品器具之安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原材料之貯存、維持衛生操作及生產安全酒品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