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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製造酒精,應填具申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送請當地公賣分
局 (以下簡稱主管分局) 核轉公賣局許可。
一、申請人姓名、工廠名稱及廠址。
二、工廠登記證。
三、每年預計生產量。
四、業務計畫書。
五、製造場所建築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