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項稅捐本稅、滯納金、加計利息等一律收至元為止,角以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