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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庫代理銀行依本法第四條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收款業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代辦機構)代辦相關事務,除受託之代辦機構為國營金融機構或符合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並經各該公庫代理銀行同意者外,應要求受託之代辦機構提供相當之擔保品或經公庫代理銀行認可之金融機構擔任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