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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業
務等事宜。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解答。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便民服務業務規劃、執行、考核及績效統計分析。
(五)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六)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七)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八)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九)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全功能櫃台服務。
(十一)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服務事宜。
(十二)各項建言之處理。
(十三)辦理各單位電話服務測試事宜。
(十四)納稅人申訴中心及申訴熱線電話之受理及管制。
(十五)其他有關便民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第一、二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服務隊之規劃辦理。
(六)本局簡介之製作。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選拔事項。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各項傳播媒體、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編印各項稅務宣傳資料。
(十四)上級機關考核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十五)其他有關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三、外僑股:
(一)華僑及外國人所得暨課稅資料之蒐集調查。
(二)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徵課。
(三)華僑及外國人出境前綜合所得稅稅額之查定、徵課及納稅證明之核
發。
(四)來華表演歌舞技藝團體及個人之所得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稽徵。
(五)華僑及外國人納稅申報書表、納稅手冊及薪資所得標準之擬定。
(六)華僑及外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之送達。行政救濟案
件及違章案件之受理及通報。
(七)雙重國籍納稅義務人稅籍資料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