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科室主任或指定之護理人員所領用之麻醉藥品應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櫥櫃內,臨用時開鎖取用。
二、應負責建立登記卡 (一二○一表) 或衛材出納清冊 (附件三) 及二○
二卡 (附件四) 並根據憑單所列之數量登記於卡片之收入欄,軍醫或
指定之護理人員給病患使用麻醉藥品時應將數量記載於病歷上備查。
並登記於卡片之撥發欄,無論有無收發單位主官每月均應指派非主管
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