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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人優惠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應按中央銀行公告一年期儲蓄存款利率加計
百分之五十,利率降低時所發生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複利部分之差額
利息,由臺灣銀行負擔。
前項定期儲蓄存款,除零存整付以每次存款日期之利率計息外,整存整付
及存本取息存款,分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種方式計息,由軍儲人員,於
存儲之當時選定,存款到期前遇利率調整,不得要求變更計息方式。
軍人儲蓄獎券,按臺灣銀行給息額開獎,嗣後利率調整,對已購儲未到期
之儲蓄獎券與未售完之破組儲蓄獎券,不生影響。
存款利率及獎金獎額之分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依據核定,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