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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官士官由現役辦理退伍除役時,由國防部或各總部發給退除給與支付證
(以下簡稱支付證如附件一) 或俸金支領憑證 (以下簡稱支領憑證如附件
二) 或退伍除役給與結算單 (以下簡稱結算單如附件三–一、二) 連同退
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核定名冊三份 (以下簡稱退除給與名冊如附件四
) 退伍除役令,交由後備管理機關,將支付證或支領憑證或結算單及退伍
除役令轉發其本人為請領各項退除給與之憑證。
前項退除給與名冊,應於退伍除役生效之日十五日以前同時分別送達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二份,聯勤總部財務署
二份 (含退除俸金資料管制處一份) 、留守業務署二份、有關財勤單位一
份,及中央信託局一份,為辦理發放退休俸、贍養金、退伍金及保險給付
之依據。但年限軍官及士官保險金之發放,依軍人保險手冊規定辦理。
後備管理機關轉發俸金支領憑證時應收繳當事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查
核所繳證內之補給單與退伍除役生效日應繳份數是否相符,不符時,其溢
領薪給應即簽註於俸給發放證明冊內,由財勤單位在其應發各月俸金內坐
扣,如係轉發退伍金支付證或結算單時,除收繳軍人身分補給證外,應同
時收繳其眷屬補給證,如有溢領薪給,應在退伍金內一次扣還,就業者應
加註結算單,發放證明冊並報備,以利原核退單位登記管制。
圖表附件:
附件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支付證.PDF
附件二: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PDF
附件三-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輔導就業人員退除給與結算單.PDF
附件三-二:陸海空軍志願留營三年以上退伍軍官士官請求輔導就業志願請發服役年資及退伍金結算單.PDF
附件四:退伍除役軍官退除給與名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