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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確定。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二、在感訓期間死亡。
三、其他有玷辱軍人榮譽致死。
已安葬(厝)於國軍葬厝設施後,經查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遺族自費將該亡故官兵之遺骸或骨灰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