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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
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
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