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各項演習驗證,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或主辦演習機關,依其實施計畫所定評鑑成績等別、獎勵方式及額度,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參演人員適當獎勵。
二、第三條第五款所定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評比,由行政院動員會報依評比成績等別及獎勵基準,給予獲評績優機關及相關人員適當獎勵。
三、協助辦理動員準備事務者,符合第四條各款所定獎勵事由,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具體事蹟,分別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榮譽狀、感謝狀或獎品,並利用適當時機,公開辦理獎勵表揚事宜。
四、前三款以外之動員準備事務,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於該項事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效隨時辦理或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