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防空演習命令發布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有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日七日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防空演習實施之時間、地區、管制事項、參加機關(構)與人員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系統發布之。
二、無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某期間內,將發布無預警之防空演習警報、管制事項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系統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