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身心障礙狀態時,以較重之身心障礙狀態核定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等級相同者,晉一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但以核定至一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