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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兵役獎懲之辦理,除每年兵役節獎勵表揚事宜,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責外,餘由各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之主管、協管機關及主辦、協辦單位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