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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人員辦理業務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或滿三年經延長管制者,應經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申請出國(境)之核准權責,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屬政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應由董事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