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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