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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參謀本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並負責人事指參運籌管理資訊系
統之發展事項。
二、提供建軍備戰及資源分配有關人事方面之需求事項。
三、人事判斷、作戰計畫人事附件 (計畫) 之規劃,戰時兵員補充及各項
人事作業事項。
四、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力運用之管制與督導事項。
五、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人事經管業務之執行事項。
六、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聘雇人員之管理與督導事項。
七、人事勤務計畫及作業規定、程序之規劃事項。
八、參謀本部及所屬機構、部隊軍人撫卹、保險、軍墓及軍郵等留守業務
之督考事項。
九、國軍人員休假、請假及軍人婚姻規定之作業與執行事項。
十、國防人力移轉培訓、幹部終身學習業務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一、國軍退除業務暨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二、特種人員之處理事項。
十三、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之督導與執行事項。
十四、國軍招募策略、文宣策劃督導與執行及招募資訊系統與網路維護管
理事項。
十五、軍事院校聯合招生與甄試升學軍校招生作業事項。
十六、慈湖大溪陵寢管理處之督導與管理事項。
十七、國軍人事業務建案作戰需求審議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事項。